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全国资产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83)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国数字文化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郑州数据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原出版传媒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华正创新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国家博物馆、浙江文化产权交易所、新维畅想数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唯艺(杭州)数字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计量大学、李可染画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程越、庄伟、韩艳、蒋鉴、塞夫、王双、潘新民、王庆、王松、熊芸、元博文、陈曦、叶菱、李华飙、林文火、惠鹏宇、王晓宁、佟世天、贾杲、高士博、吕文静、曾凌云、赵大川、石磊、唐瑛、张德君、高昂、李丹、李四维、鞠帅、蔡志斌、万利、刘昱玮、茅海军、张雪飞、林杰。
1 范围
本文件确立了文化数字资产价值评估的评估原则,给出了评估对象、影响因素、评估方法、评估机构以及评估程序等方面的建议。
本文件适用于文化数字资产价值的评估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33172—2016 资产管理 综述、原则和术语
GB/T46842—2025 资产管理 文化数字资产交易实施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GB/T33172—201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数字资产 digitalasset
仅以数字形式存在的资产或其他资产的数字表示。
[来源:GB/T43572—2023,3.20]
3.2文化数字资产 culturaldigitalasset
具有文化属性的数字资产(3.1)。
注:文化数字资产包括已有文化资源数字化后形成的资产,以及直接以数字技术创造的资产。
4 评估原则
文化数字资产价值评估在独立、客观、公正、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宜遵循以下原则:
———透明性:评估过程中,对数据和资料的来源、采用的评估方法、评估指标、评估人员及评估程序等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有效性:评估方案切实可行,确保有效实施;
———真实性:对评估中使用的数据、文件、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可信性:评估结果客观、准确地反映评估对象情况;
———规范性:评估工作按照评估方案实施,确保评估程序的规范性;
———安全性:评估过程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敏感数据采取加密存储、访问控制等措施。
5 评估对象
5.1 范围
宜按 GB/T46842—2025中第6章的内容确定文化数字资产的范围。
5.2 特征
文化数字资产的特征包括但不限于:
———文化艺术性:满足社会文化审美需求的特性;
———非实体性:以无实物形态存在;
———可加工性:可进行二次创作、改编或衍生品开发;
———价值易变性:受市场、技术、社会等方面的变化,其价值具有不稳定性和波动性;
———可共享性:可在不同主体、平台或场景中传播与利用。
6 影响因素
文化数字资产价值影响因素宜包括但不限于:
———文化因素:反映文化特征的属性,包括文化内涵、文化特色、历史沉淀、艺术审美、原创性、知名度等;
———社会因素:反映对社会产生影响的程度和效果,包括传播 力、影 响 力、引 导 力、感 染 力、公 信力等;
———成本因素:反映文化数字资产形成过程中所涉及成本,包括前期费用、直接成本、间接成本、机会成本和相关税费;
———市场因素:反映经济价值的程度,包括市场规模、行业政策、市场供需、用户偏好、市场活跃程度等;
———应用场景因素:反映文化数字资产的应用与潜在价值,包括使用范围、商业模式、市场前景、应用风险等;
———技术因素:衡量文化数字资产形成的技术水平,包括所采用技术的先进性、技术可持续性及兼容性、应用效果、成果质量、应用范围和认可度等;
———法律因素:反映法律权益的可靠性,包括合法合规性、权益稳定性、侵权可判定性、诉讼情况等。
7 评估方法
7.1 方法选择
7.1.1 文化数字资产价值评估的基本方法宜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
7.1.2 选择评估方法时,宜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等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选择一种或者多种评估方法。
7.1.3 文化数字资产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宜考虑同类文化数字资产交易情况、未来收益是否可预测且能以货币衡量,以及文化数字资产可重复制作情况等因素。
7.1.4 当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时,宜进行综合分析,选择最优评估方法的评估结果,形成合理评估结论。
7.2 市场法
7.2.1 运用市场法进行文化数字资产评估时,宜按下列步骤进行:
a) 收集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相似的交易案例;
b) 选择适当数量具有可比性的案例;
c) 建立比较基准,选择可比因素,实施对比和差异量化;
d) 分析确定市场法评估结果。
7.2.2 运用市场法进行文化数字资产评估时,包括但不限于:
———考虑被评估文化数字资产是否存在合法合规、活跃的市场;
———结合文化市场特殊性,考虑文化市场的地域性、受众特点及文化偏好对交易案例选择的影响;
———收集类似文化数字资产交易案例,可获取市场交易价格、交易时间及交易条件等交易案例信息。
注1:类似文化数字资产交易案例包括较为成熟的文化IP、已在市场上多次交易的数字艺术品、热门游戏中的虚拟道具等。
注2:类似文化数字资产交易案例的特征包括同一类型的数字作品、同一类文化IP、相同系统的数字藏品等。
7.2.3 运用市场法进行文化数字资产评估时,宜根据文化数字资产的特点选择可比案例,并分析文化数字资产与可比案例的差异,考虑该差异因素对文化数字资产价值的影响。可比案例的选择宜考虑以下因素:
———可比案例的交易时间与评估基准日的接近程度;
———可比案例的交易目的及条件的可比程度;
———可比案例的交易市场及交易方式的相似程度;
———可比案例的权利类型相似程度;
———可比案例的文化特征、质量、应用领域、区域以及剩余年限相似程度等。
7.3 收益法
7.3.1 运用收益法进行文化数字资产价值评估时,宜按下列步骤进行:
a) 了解并核实与未来预期收益有关的情况;
b) 分析测算未来预期收益,合理选择计算方式;
c) 确定收益期限;
d) 合理确定折现率;
e) 分析确定收益法评估结果。
7.3.2 运用收益法进行文化数字资产评估时,宜适用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未来预期收益能够合理预测:当文化数字资产的未来收益能够通过市场前景、企业经营情况以及合同条款合理预期时,收益法较为适用;
示例1:基于许可费或广告收入的数字内容,如音乐、游戏、影视作品等。
示例2:具有持续订阅收入的数字内容等。
———具有确定或者合理收益:对于拥有长期经济寿命或具有长期合同约定收益的文化数字资产,适用收益法。
7.3.3 运用收益法进行文化数字资产价值评估时,宜考虑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文化数字资产运营模式、产品和服务的类型、内容质量与创新性、市场需求、接受程度、文化影响力等因素对收益的影响,选择采用直接收益、分成收益、超额收益和增量收益等预测方式,预测文化数字资产未来收益;在文化数字资产对应有实体资产的情况下,需要考虑其与实体资产收益之间的联动性与相关性;
———区分与其他资产所获得收益,分析与之相关成本费用、配套资产、现金流量、风险因素等;
———综合分析文化数字资产的经济寿命期限、文化数字资产的更新时间和时效性、法律保护期限、合同约定期限、技术迭代风险、监管政策变动及其他因素,合理确定收益期限;
———根据文化数字资产应用过程中的管理风险、流通风险、数据安全风险、监管风险等因素估算折现率,保持折现率口径与预期收益口径一致,合理采用风险累加、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等方式。
7.4 成本法
7.4.1 根据文化数字资产形成过程中的合理必要投入,充分考虑其价值与成本的相关程度,确定成本法的适用性。
7.4.2 运用成本法进行文化数字资产评估时,宜按下列步骤进行:
a) 测算重置成本;
b) 确定调整系数;
c) 分析确定成本法评估结果。
7.4.3 运用成本法进行文化数字资产评估时,宜考虑的必要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a) 重置成本,包括建造或者购置的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合理利润和相关税费等,其中,建造的直接成本包括技术开发、创意等合理成本,购置的直接成本包括版权、授权许可等权益取得成本;
注:基于技术开发和创意成本的文化数字资产,包括影视制作数据库、数字化文献资料库、数字博物馆展品库等。
b) 调整系数,根据使用寿命、功能性、经济性等因素合理确定文化数字资产贬值情况。
8 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机构是开展文化数字资产评估的主体,文化数字资产评估机构的基本条件宜包括但不限于:
a) 熟悉文化数字化产业及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b) 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工作过程进行监督;
c) 依据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登记等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备案登记,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9 评估程序
9.1 接受委托
9.1.1 资产评估机构宜充分考虑与评估业务有关的要求、风险、胜任能力等因素,在正确理解拟委托内容,初步识别和评价风险后,根据实际情况接受来自委托人提出的文化数字资产价值评估委托,并审核所提供材料及相关信息的完整性。
9.1.2 宜通过签订文化数字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等方式约定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人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事项。
9.2 评估实施
9.2.1 资产评估机构宜根据所受理文化数字资产特点和资产评估工作需要,指定至少两名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承办。
9.2.2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与委托人及文化数字资产产权持有人无利益关系。
9.2.3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宜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和评估目的等情况,综合考虑文化数字资产价值的影响因素,编制与其现状和需求相符合的资产评估计划。资产评估计划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明确评估基本事项及技术方案;
b) 采用的资产评估方法和原则;
c) 收集真实和有效的数据和资料;
d) 资产评估工作实施的主要过程及时间进度、人员安排;
e) 资产评估工作质量要求、保障措施;
f) 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应对措施。
9.2.4 文化数字资产评估所需的数据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a) 反映文化数字资产行业、对应实物及其权属的资料;
b) 评估对象或与其同类的文化数字资产的交易、收益、成本等数据和资料;
c) 对评估对象所在行业的文化价值、技术价值、法律价值、市场价值、社会价值等方面有影响的数据和资料。
9.2.5 评估过程中,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是在评估原则下实施评估,不受任何利益相关方干预。
9.2.6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宜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收集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核查验证、分析整理;鉴于文化数字资产的特征,宜优先采用具备区块链存证、数字水印、时间戳等可溯源、可验证的技术手段进行核查验证。
9.3 评估结论
9.3.1 文化数字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评估实施结果进行测算,结论宜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呈现。
9.3.2 文化数字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宜包括但不限于:评估委托人及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评估依据、评估方法、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评估假设、评估结论、特别事项说明、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资产评估报告日、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和资产评估机构印章等内容。
9.3.3 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结论宜为具体量化的金额,一般以人民币为计量币种,使用其他币种计量,宜注明该币种在评估基准日与人民币的汇率。
9.3.4 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评估全过程的相关材料宜存档管理,存档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管理类资料、操作类资料、资产评估报告等。
注1:管理类资料是指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为受理、计划、控制和管理业务所形成的工作记录及相关资料。
注2:操作类资料是指履行现场调查、收集评估资料和评定估算程序时所形成的工作记录及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