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 言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数字文化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郑州数据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原出版传媒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华正创新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国家博物馆、浙江文化产权交易所、江苏省文化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计量大学、李可染画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双、蒋鉴、塞夫、程越、潘新民、李文平、陈曦、石磊、叶菱、李华飙、林文火、梁潇、王晓宁、贾杲、高士博、吕文静、曾凌云、赵大川、唐瑛、傅士光、高昂、李丹、李四维、鞠帅、张德君、唐芳萍、万利、刘昱玮、茅海军、张雪飞、林杰。
1 范围
本文件确立了文化数字资产交易实施中的基本原则,给出了交易主体、交易客体、交易流程、交易实施质量保障与改进方面的建议。
本文件适用于文化数字资产交易的实施。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0988 网络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灾难恢复规范
GB/T22080 网络安全技术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
GB/T46843—2025 资产管理 文化数字资产价值评估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数字资产 digitalasset
仅以数字形式存在的资产或其他资产的数字表示。
[来源:GB/T43572—2023,3.20]
3.2
文化数字资产 culturaldigitalasset
具有文化属性的数字资产(3.1)。
注:包括已有文化资源数字化后形成的资产,以及直接以数字技术创造的资产。
3.3
交易客体 tradingsubject
文化数字资产交易活动中卖方和买方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标的。
4 基本原则
文化数字资产交易过程中的基本原则包括:
———合规性:符合国家相关政策以及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强数字金融风险防范;
———安全性:采取有效的技术和管理措施,防止数据泄露、篡改和滥用,保障交易过程的信息安全;
———透明性:交易过程公开透明、可追溯,便于交易相关方及监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公正性:公开公平,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护各方的合法权利。
5 交易主体
文化数字资产交易过程中涉及的交易主体包括:
———卖方:合法拥有文化数字资产或被其授权进行开发利用的组织或个人;
———买方:购买文化数字资产及接受相关服务的组织或个人;
———资产运营方:具有相应的经营牌照与运营授权的组织,为文化数字资产流通提供安全、合规、可信、高效的产权登记、运营、管理规则和交易平台;
———第三方服务方:为文化数字资产交易提供经纪服务、鉴定服务、法律服务、评估服务、担保服务、物流服务、数据服务等服务的服务主体。
6 交易客体
文化数字资产交易过程中涉及的交易客体包括但不限于:
———文化数据资源:通过数字化采集后,所得到的用于识别和展现文化内容的文本、图片、音频、视频、动画、三维模型、三维全景等数据资源;
———文化数字产品:以数字技术创造的文化产品,如数字艺术品、数字视听作品等;
———文化权益类产品:数字版权、数字凭证、专利或商标等数字化权益资产。
7 交易流程
7.1 交易前
7.1.1 资产登记
———用户身份认证:买方、卖方以及第三方服务方根据资产运营方的要求提供注册资料,通过线上平台或线下受理审核后获得注册用户身份,签署相关协议;
———资产登记申请:卖方填写提交资产的登记信息,如交易客体信息描述及权利、交易主体身份及交易意向等信息;
———平台审核:资产运营方通过文化数字资产交易平台对登记信息进行审核,如卖方资质、资产的权属和内容真实性、合规性等;
———登记公示:审核通过后,在文化数字资产交易平台上进行公示;
7.1.2 价值评估
由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对交易客体的价值、质量、风险等关键属性进行分析、判断和量化评估,为交易标的挂牌价的确定提供依据。文化数字资产的价值评估宜按 GB/T46843—2025执行。
7.1.3 交易模式选择
在文化数字资产交易过程中,可根据不同标的的类型以及实际需求,采用挂摘牌交易、招投标、拍卖交易、电商交易等不同交易模式,在选择不同交易模式时宜考虑以下因素:
———交易客体的性质和稀缺性;
———买方群体;
———卖方群体;
———交易频率与灵活性;
———市场价值;
———资产运营方的目标和盈利模式。
7.2 交易中
7.2.1 线上/线下交易
卖方和买方可通过线上的方式开展文化数字资产的交易,线上宜通过系统平台点选报价方式成交,线下宜通过撮合协议方式成交。
7.2.2 签订合同
买家和卖家基于对交易客体和交易条件的认可,按照交易规则和流程,通过不同的交易模式达成交易意向,完成交易合同或协议签订。
7.2.3 第三交易服务提供
宜由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能力,并获得资产运营方审核的第三方服务主体为文化数字资产的交易提供保障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数据服务:为文化数字资产的数据资源加工、产品规划等提供数字化支持;
———登记认证服务:对文化数字资产进行权属登记和认证,确保资产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降低交易风险;
———评估服务:由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依据科学方法,对文化数字资产价值进行客观公正评估,为交易定价提供依据;
———经纪服务:交易撮合,协助协商谈判,买卖双方争取最佳利益;
———法律服务:协助起草、审核和完善合同协议,监督交易行为,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解决交易纠纷;
———担保服务:由担保机构为交易提供信用担保,审查买卖双方信用,评估风险。
7.3 交易后
7.3.1 交付清算
交易完成后,卖家按照交易合同或协议的规定,将交易客体的持有权或使用权正式转移给买家,同时买家接收交易客体并确认其符合约定条件,确认验收后完成结算交割,资产运营方根据协议约定的分账比例进行货款分账结算。
7.3.2 交易纠纷处理
资产运营方宜提供交易达成后的交易申诉和争议仲裁的渠道和规则机制。
7.3.3 交易信息存证
资产运营方宜通过区块链等技术,对交易过程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存证,保证交易可追溯。
8 交易实施质量保障与改进
8.1 制度建设
8.1.1 交易规则制度
资产运营方宜制定文化数字资产交易相关规则制度,如卖方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第三方服务方管理办法、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等,规范交易过程和交易服务行为。
8.1.2 大客户制度
宜根据交易主体的资产规模、交易量、交易活跃度、信用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对大客户进行分类管理和信用评估,设定相应的信用限额和交易条件,加强对其交易活动的监控和管理。
8.1.3 客户备付金制度
宜根据不同的交易客体和市场情况,设定合理的客户备付金比例并明确规定交易的缴纳比例和金额计算方法,并根据市场波动和风险变化,动态调整保证金要求。设立独立的保证金账户,与公司自有资金及其他客户资金严格分离。
8.1.4 资金监管制度
宜对交易过程中的资金流动、账户余额进行实时的监控和管理。文化数字资产交易平台的自有资金与客户资金宜有效隔离,并与具有资质的金融机构设立结算账户。
8.1.5 数据安全制度
资产运营方宜通过采用加密技术、访问控制、交付验证等方式保证数据在存储、传输和交付过程中的安全性和隐私性。宜根据 GB/T20988的要求建立数据备份和归档制度,定期对数据进行备份。
敏感数据的加密是非常必要的,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依据《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的规定,重要文化数据出境应通过网信部门安全评估。
8.1.6 信息安全制度
资产运营方宜根据 GB/T22080的相关要求建立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对文化数字资产交易平台及相关信息系统的硬件、软件、网络基础设施等方面建立保护措施。
8.1.7 信息披露制度
资产运营方宜向交易相关方、监管机构及相关利益主体公开与交易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规则、收费标准、风险提示与警示信息等,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促进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交易。
8.1.8 风险管理制度
资产运营方宜建立包括交易数据动态监测、应急事件响应、事件分类分级在内的风险管理制度。
8.2 服务质量改进
资产运营方宜通过以下措施来改进服务质量:
———建立服务评价管理机制,制定质量管理目标,并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根据不同评价目标,从安全管理、服务内容和服务人员要求等方面选择评价要素,设计评价指标体系,实施服务质量评价活动;
———加强不同岗位的人员培训,提升服务人员职业技能;
———分析服务质量评价结果,制定整改措施,持续改进,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GB/T46842—2025
参 考 文 献
[1] GB/T36309—2018 公共文化资源分类
[2] GB/T43572—2023 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 术语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6]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 第11号)
[7] 关于加快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新出政发〔2010〕7号)
[11] 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1号)